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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原告與被告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給付瑕疵修補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6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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