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501,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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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何燕娥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林柏勳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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