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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高岳邦傑
被 告 柳貴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越界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陳報「被告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號占用原告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及「原告願以多少價額售與被告」,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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