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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玫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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