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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宋玉美
代 理 人 宋紘
相 對 人 莊識城
姜玉梅
莊正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玉美等間因110年潮簡聲字第8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1110年6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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