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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沛綺
林偉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阮美智
施阮伸
阮得茂
阮德勝
阮嘉賢
阮嘉煌
阮嘉慶
洪清進
洪瑋陽
洪千加
阮張金花即阮德春之繼承人
阮智琳即阮德春之繼承人
阮浚峰即阮德春之繼承人
阮慧娥即阮德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被告應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被繼承人阮四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本院110 年度潮簡字第649 號判決(下稱本件判決)對此漏未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聲請補充判決。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述請求,業經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予以駁回,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裁判脫漏之情,本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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