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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順響
訴訟代理人 陳玉招
郭昆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尤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在準用規定之列,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1年9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1頁),是本院上開判決已於當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該日起算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至同年月26日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遲至同年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卷章戳可憑,依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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