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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江新全
上列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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