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林弘洋
被 告 潘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