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324,202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2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李孟穎即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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