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581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