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236,2021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張如成
被 告 呂亞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陳玉英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爰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是訴外人陳玉英交付給我,應該不是原告所簽發等語置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本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非發票人所為,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院將系爭本票,與原告於本院110年5月17日審理時當庭所書寫之原告姓名「張如成」、住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當庭予以核對,原告當庭所書寫之筆順、字體的佈局,均與系爭本票上所載不同,被告亦不否認系爭本票應非原告所簽發,是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乙節,應為可採。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所載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109年3月13日  │10,000元          │未記載        │TH000058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