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385,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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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7 日以110 年5 月7 日屏院進潮民寅110 潮補字第317 號補正函命原告於該補正函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3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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