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王三仁
郭俊雄
被 告 陳周聰
陳周勝
陳周添
陳周芳
藍陳採媛
劉慧慎
兼監護人 劉慧悅
劉慧怜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暉傑
被 告 陳亮吉
林保佑
林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1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劉慧伶」記載,應更正為「劉慧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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