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648,202207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合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朝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