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謝政良
被 告 林建田
林秋娥
林秋姬
林秋佳
蔡林秋娟
林秋女
林秋蓉
林志宗
林志強
林秀香
林秀萍
林秀芬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更正如後附更正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更正後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林建田 8/63 02 林秋娥 8/63 03 林秋姬 8/63 04 林秋佳 8/63 05 蔡林秋娟 8/63 06 林秋女 8/63 07 林秋蓉 8/63 08 林志宗 1/45 09 林志強 1/45 10 林秀香 1/45 11 林秀萍 1/45 12 林秀芬 1/45
更正後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01 原告 8/63 02 林建田 8/63 03 林秋娥 8/63 04 林秋佳 8/63 05 蔡林秋娟 8/63 06 林秋女 8/63 07 林秋蓉 8/63 08 林志宗 1/45 09 林志強 1/45 10 林秀香 1/45 11 林秀萍 1/45 12 林秀芬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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