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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華、林清標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林清華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林清華截至原告民國○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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