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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月、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債務人林秀月截至原告民國110 年5月25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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