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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和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29 、暫73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准予合併變價分割。
又系爭不動產係原告在本院不動產拍賣程序上得標買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所有權,其拍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00 元(計算式:292,480 +143,360 +40,960=476,800 ),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476,80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已繳3,200 元,尚應補繳1,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曾和成、曾自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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