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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又被告之戶籍址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2月25日,遷至高雄市燕巢區後即未再變動,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以該區為其生活重心之住居所,並經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兼顧兩造利益及應訴方便,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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