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05,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娘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75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