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1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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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碧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霞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為原物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165.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4,896元(計算式:165.56㎡×3200元/㎡×1/2=264,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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