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3,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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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明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附繕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錢賠償」,並未表明請求金額為若干及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亦未表明具體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為何,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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