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604,2022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南門長照社團法人
附設屏東縣私立
南門綜合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素眞、盧瑞偟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