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小,2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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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2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簡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05 年7 月12 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積欠電信費及補償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9,650元未清償。

嗣上開債權業經遠傳電信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

被告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未清償,爰依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租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積欠原告款項,惟目前無資力償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郵件回執、被告戶籍謄本 、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件 為證(支付命令卷第9-2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 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至被告有無資力,無礙原告 之請求,故被告所辯,即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門號租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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