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小,228,2022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被 告 陳曉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澎湖縣○○鄉○○村○○0○00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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