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被 告 李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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