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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金城
相 對 人 泛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宏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潮補字第409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恆春鎮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潮補字第409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
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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