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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真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恆春鎮僑勇國民小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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