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901,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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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01號
原 告 蔡蘇樹花
曾洪麗卿
陳曾月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清林
蔡瑞隆
蔡天旺
蔡瑞文
蔡文化
蔡慶安
蔡秉樺
蔡春貴
蔡家勝
蔡黃梅貴
蔡志成
蔡志彰
蔡清水
蔡文欽
黃寶壽
蔡佳憲
蔡坤松
蔡茗卉
蔡茗晴
蔡文華
蔡文城
翁振添
翁振茂
翁聖雄
蔡黃珍貴
蔡宛築
蔡淑慧
黃蔡惠美
林蔡惠慈
蔡瑞鴻
蔡瑞吉
陳蔡美麗
呂蔡美玉
王蔡素敏
蔡素蘭
蔡美珠
蔡嘉祥

蔡榮宗
蔡明宗
蔡秀枝
蔡素琴
蔡黃梅
蔡加益
蔡豐益


蔡蘭香
吳蔡月香
許展誌
許勤宗
許美娟
許樹蓮
蔡許樹寶
洪佩詩
洪宜楨
洪意雯
洪韻婷
洪美櫻
吳蔡春菊
許蔡粉菊
蔡明富
蔡嘉美
李家郎
李家文
李境霖
李家惠
吳蔡明珠
林育民
林燕評
林惠民
洪子恩
黃順勝
黃順隆
黃順坤
黃順喜
黃曾玉葉
陳黃進金
許超彥
許超雋
許毓雅
許李秀愛
陳許玉花
王許玉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被 告 陳枝福
王陳秀菊
陳玉蓮
陳玉霞
陳秀蘭
蔡坤彥
蔡麗玉
蔡玉雲
蔡淑娟
蔡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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