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0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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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屏東縣政府賠償損害,自應先依國家賠償法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程序始為適法,原告並未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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