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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蕭義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娟容、張吳蝦仔、張龍田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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