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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劉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羽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吳羽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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