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蔡皓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蔡杉龍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杉龍(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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