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25,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祝魁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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