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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陳嬿竹
相 對 人 黃水典
黃致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水典等間因111年潮補字第47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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