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553,2022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高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藥局新埤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何琇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如為獨資,請補正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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