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震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林盧金蓮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盧金蓮(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正確聲明之完整起訴狀及確認本件是否仍有訴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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