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84,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耀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惟被告張耀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6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利率、計算方式。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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