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6號
原 告 楊維中
被 告 劉彤瑄
劉慧珍
劉智權
劉雪美(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劉雪美所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繼承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39,269元(計算式:157,075元×1/4=39,2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
│編號│ 財產 │ 項 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
│ │ 種類 │ │(平方公尺)│公同共有 │ │ │
├──┼───┼───────┼──────┼──────┼──────┼───────┤
│ 01 │土地 │屏東縣恆春鎮墾│3.94 │1200分之299 │160,000元 │157,075元 │
│ │ │丁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
│ │備註 │土地之價額核定計算式: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10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
│ │ │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