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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郭豐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耀智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湯耀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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