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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黃楊玉真
被 告 黃凱偉
黃峻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所有權全部均應塗銷登記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
(見本院卷第1 頁)。
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9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0 元,面積為166.85平方公尺,有卷附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975 元【計算式:166.853,500 =583,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被告黃凱偉、黃峻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異動索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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