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71號
原 告 陳媽得
訴訟代理人 陳耀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