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簡,398,2024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9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世紀


黃宏毅
黃韋誠
黃至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簡字第3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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