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703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蘇其昌
被 告 黃瑞峰
黃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月18日所為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10年2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黃柏銘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2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瑞峰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峰前積欠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款項,均未清償,而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經臺灣土地銀行承受,臺灣土地銀行將債權讓予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又將債權讓予原告。
詎被告黃瑞峰無力還款,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110年2月22日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黃柏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被告黃瑞峰逾期還款,其已明顯陷入財務因難,故被告黃瑞峰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顯為蓄意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柏銘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黃瑞峰部分:沒有印象有欠款,枋寮農會擔保放款借款其上之簽名,確實為其所親簽。
因為有向其弟弟即被告黃柏銘借款,所以才會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黃柏銘。
㈡、被告黃柏銘部分:被告黃瑞峰積欠我父親最少新台幣400萬元,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立借據。
再者系爭土地是現有道路,為祖先所留下來的,屢遭查封後又塗銷,並沒有價值等語。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上開主張被告黃瑞峰積欠其款項,原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
被告黃瑞峰於110年2 月22 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黃柏銘,並已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9司執41439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借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31至34頁、41至51頁、191至19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不動產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63至91頁),而被告黃瑞峰前雖表示不清楚有無欠款,然其既不否認該借據上之簽名為其所親簽,足信其確有積欠原債權人即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款項,而被告等對於上開所有權移轉事實,亦不爭執,足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次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亦有明文。
準此,被告間上開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自屬無償行為。
至原告之債權有無受侵害?茲審酌被告黃瑞峰之財產狀況,前經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能完全受償,此有繼續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堪認被告黃瑞峰之資產尚不足以清償其對原告所負上開債務,故被告黃瑞峰因上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致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已害及原告之債權。
被告黃柏銘雖以前揭詞置辯,然其就被告黃瑞峰有積欠其款項,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而系爭不動產,是否為祖產,亦無礙於本院關於此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債權的認定,再者,其又表示系爭不動產沒有價值云云,惟此為原告嗣後得否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受償的問題,亦與本件原告的請求無涉,是以被告的抗辯,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柏銘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係命被告黃柏銘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故本院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6.61 1/3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7.99 1/3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