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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邱美綾
邱玉郎
邱玉秀
邱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邱美綾等四人就訴外人邱滿賢所遺如附表之遺產,於111年8月1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前述之遺產分割協議,於登記日期111年8月1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邱玉郎應將附表編號1-6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11年8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告邱玉郎應將附表編號7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㈣被告邱玉秀應將附表編號1-6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11年8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㈤被告邱玉秀應將附表編號8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㈥被告邱玉財應將附表編號8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46,334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邱美綾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2,111,584元(計算式:8,446,334元×應繼分1/4=2,111,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092號債權憑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2年10月30日止之債務合計總金額為441,694元。
則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物價額,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120元,尚應補繳3,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被繼承人邱滿賢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課稅現值 繼承持分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97.11㎡ 5,200元/㎡ 全 504,972元 邱玉郎1/2 邱玉秀1/2 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73.25㎡ 900元/㎡ 全 785,925元 邱玉郎3/4 邱玉秀1/4 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370.16㎡ 900元/㎡ 全 1,233,144元 邱玉郎3/4 邱玉秀1/4 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033.50㎡ 900元/㎡ 全 1,830,150元 邱玉郎3/4 邱玉秀1/4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718.85㎡ 900元/㎡ 全 1,546,965元 邱玉郎3/4 邱玉秀1/4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741.42㎡ 900元/㎡ 全 2,467,278元 邱玉郎3/4 邱玉秀1/4 7 房屋 屏東縣○○鄉○○村○○路○段○○巷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62.80㎡ 全 600元 邱玉郎1/1 8 房屋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120.10㎡ 全 77,300元 邱玉財1/2 邱玉秀1/2 合計 8,446,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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