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補,902,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系爭遺產之全體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潘春美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然如附表所示編號3、7之遺產,尚有非被繼承人潘保順之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又原告所列部分被告非為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之公同共有人,請具狀陳報本件欲起訴之被告並更正本件當事人欄(需含被告姓名、年籍)及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被繼承人潘保順所遺之遺產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79㎡ 公同共有2分之1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 公同共有2分之1 3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356㎡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2㎡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7㎡ 公同共有1分之1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30㎡ 公同共有2分之1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24㎡ 公同共有4分之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