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小,60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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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604號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法定代 理 人 甲母(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甲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被 告 乙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兼法定代理人 乙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附件對照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址 甲男 余祥佑 屏東縣○○鄉○○路00○0號 甲父 余耀龍 住同上 甲母 侯秋玉 住同上 乙男 許恩睿 住屏東縣○○市○○○路00號5樓之1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乙父 許添琳 住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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