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小,81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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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戴素萍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林俊宏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林俊睿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林俊輝即林慶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111元,及自94年12月22日起至95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慶堂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被告等為林慶堂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繼承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於繼承林慶堂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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