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2,潮建小,4,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孔嘉章
被 告 洪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向訴外人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運公司),承攬底盤廠廠房東側機車停放區擋土牆及地面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

然原告因故無法具名與成運公司簽訂契約,原告遂委由被告出具名義(即被告獨資經營之上順鐵材工程行)與成運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並將系爭工程其中之鐵絲網圍籬部分工程(工程款合計114,750元)讓被告承包施作。

嗣系爭工程已於109年6月30日完工,成運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給付被告,被告自應將系爭工程之尾款及保固款合計214,100元轉交原告,詎被告迄今僅給付原告146,000元,尚積欠68,100元(下稱系爭款項)未給付。

綜上,原告爰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答辯:伊確實有出具名義與成運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並同意開立發票予成運公司,原告亦有將系爭工程其中之鐵絲網圍籬部分工程讓伊承包施作,系爭工程亦已於上揭時間完工,成運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給付伊。

然伊尚未給付原告工程款僅為26,762元,就此金額伊同意給付原告,其餘金額伊不同意給付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民法第528條第1項、第5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揭主張其前向成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65萬元),然其因故無法具名與成運公司簽訂契約,原告委由被告出具名義(即上順鐵材工程行)與成運公司簽訂承攬契約,並將系爭工程其中鐵絲網圍籬部分工程讓被告承包施作,嗣系爭工程已於上揭時間完工,成運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給付被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工程承攬契約、上順鐵材工程行估價單、兩造之LINE對話截圖等資料在卷可參,且被告就原告上揭主張並未表示爭執,則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認屬實。

而依原告陳述之內容,兩造間已同意由被告出具名義(即被告獨資經營之上順鐵材工程行)與成運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被告並應將成運公司給付之工程款轉交付予原告(扣除被告承作之鐵絲網圍籬部分工程款),則兩造間自應屬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應將收受之工程款給付原告。

㈡又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工程之尾款及保固款合計214,100元轉交原告,然被告迄今僅給付原告146,000元,尚積欠68,100元未給付等情,亦據其提出工程款收入及付款明細表1份為證,且被告對於上揭明細表所載內容表示屬實等語(本院卷第91頁),則被告自應將積欠之68,100元給付原告,雖被告辯稱其尚未給付原告工程款僅26,762元,其餘金額伊不同意給付等語,然被告既已自承成運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給付伊(本院卷第92頁),則被告自負有將上揭工程款給付原告之義務,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業已將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全部給付或清償完畢之事實,則被告上開辯解,自無足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款項,依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款項即68,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